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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6 03:05    来源:县人大办公室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2015年6月29日庐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各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议题建议。

第六条 议题建议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一府两院”要求向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项目的题目、报告机关、听取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人大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度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的议题建议,并征求“一府两院”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九条 报告机关因特殊原因须变更向常委会报告时间的,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十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调研,也可以委托各工作委员会开展调研,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视察、调研,并做好相关工作。

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政府负责人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县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两院”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院长和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采取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的方式进行。“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安排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

第十九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三)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四)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五)对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二十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在审议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二条 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及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以及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议意见书发出后,相关工作机构听取“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案,提出建议,并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项调研。

第二十五条 “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须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的计划安排;

(二)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书;

(三)“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再次测评结果不满意时常委会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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