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庐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夏明生提请,2018年9月4日,庐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
同意王强、汪梅标辞去庐江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庐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庐江县人大常委会